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09年度,92號
SCDM,109,竹秩,92,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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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竹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康苡君


     彭國祐


     彭焜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9 年9 月26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0912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苡君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彭國祐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彭焜垣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康苡君彭國祐彭焜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9 年8 月8 日中午12時許。(二)地點: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0 號。(三)行為:被移送人康苡君彭國祐彭焜垣於上開時、地, 因細故發生口角進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康苡君彭國祐彭焜垣於警詢時之自白。(二)偵查報告1 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 張。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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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