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240號
SCDM,109,交附民,240,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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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黃泓淇
法定代理人 陳洸珉
      黃勝松
原   告 魏靖紜
法定代理人 林沛臻
      魏智強
被   告 黃科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344號),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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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