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51號
PCDV,109,訴,2351,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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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1號
原   告 石之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昀庭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審交易
字第183號),原告對被告吳昀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09年度審交
附民字第175號)。經查:
一、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
  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
  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
  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
  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
  78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8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
  告吳昀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930,56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原告於109年9月25
  日始具狀追加王珮華工作室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聲明: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930,5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9頁)
  。因原告追加王珮華工作室有限公司為被告、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均不在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依前揭說明,原告就上
  開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0,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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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珮華工作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作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