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林武
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食尚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尚未繳納程
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
徵收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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