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89號
PCDV,109,補,1789,202010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林武
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食尚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尚未繳納程
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
徵收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1/1頁


參考資料
食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