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皕越工程行即李沼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 萬元(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