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76號
PCDV,109,補,1776,202010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方邦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使本院無從得知
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又原告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
或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以原告記載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
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