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展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崇銘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羣洋針織企業社即陳莉芬
張源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 萬2,956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 萬9,9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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