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看護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65號
PCDV,109,補,1765,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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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楊玫芳即私立三民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王娥等間請求給付看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79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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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