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62號
PCDV,109,補,1762,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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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大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訓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7,9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4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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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順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