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大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訓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7,9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4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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