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66號
PCDV,109,補,1566,202010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高陳阿愛


原   告 高奇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高志煌 

      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澯 
訴訟代理人 王崇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 萬元(以原告
陳報交易價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1/1頁


參考資料
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