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52號
PCDV,109,消債清,52,2020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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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炎讚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炎讚自中華民國109 年10月7 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 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 第3 條、第15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 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營印刷公司,因業務銳減及遭客 戶欠款,聲請人遂陸續向銀行借貸填補損失,仍無力維持而 於96年辦理解散登記。嗣聲請人因眼睛及身體狀況不佳,未 再工作,現已76歲,每月僅依靠年金及子女扶養,所積欠債 務累積已達新臺幣(下同)1,698,563 元,顯然不能清償債 務,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1月間曾向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債務清理前置協商, 經國泰世華銀行提出180 期零利率、每月還款6,337 元之方 案,因聲請人無法負擔該還款方案且有資產公司而協商不成 立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憑,並 有國泰世華銀行函覆檢送之相關協商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7頁、153 至219 頁)。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 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事而定。
㈡聲請人陳明其名下除有板信銀行股份約300 股(聲請人稱有 遭台灣銀行扣押,其無任何資料,無法確認股份數量)、新 光人壽保單(要保人為聲請人之子陳俊榮)外,別無其他任 何財產乙節,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及107 及109 年度綜和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查詢表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單、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回覆等資料【見本院卷第19頁、35至39頁、63、65、 99至109 頁】為證,並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 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3 頁】。惟依卷附第一銀行於 108 年6 月20日板信管總務字第108002599 號函文【見本院 卷第234 頁】表示:「陳君為本行股東,並持有本行普通股 股票562 股,目前所持有之股數及歷年發放之現金股利皆已 領取,故無法配合辦理扣押. . . 」等語,可知聲請人所有 板信銀行股數應為562 股。又聲請人稱其目前無工作,目前 每月固定收入僅有國民年金3,960 元、三個月一次之健保補 助1662元乙情,核與其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登錄至109 年4 月30日之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易明 細查詢結果相符(見本院卷第61頁、75至77頁、第241 頁) ,是本院認聲請人目前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應為4,515 (39 60+ 〈1662÷3 〉=4,515 )元。再聲請人陳報其每月生活 必要支出7,313 元,包括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100 元、 健保費554 元、手機費609 元、醫療掛號費50元乙情,雖僅 據提出遠傳電信繳款補單【見本院卷第79頁】,然衡諸目前 社會經濟消費情形,其所提列之項目及金額尚屬合理。 ㈢承上,聲請人名下無可供一次清償所積欠債務之資產,且聲 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僅4,515 元,已不足負擔每月生活必要 支出7,313 元,遑論有剩下餘額去清償其所負擔高額債務, 復考量聲請人目前高齡狀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處於因欠缺 清償能力而無法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 且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 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 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7日下午4 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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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