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505號
PCDV,109,消債更,505,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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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鄭兆秦(原名 鄭銘財、鄭家弘)


代 理 人 林唐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5+1)×43×10=2,5
  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109 年9 月7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7 年9 月9 日起至109 年
  9 月8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7 年9 月9 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及轉帳明細等,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何時何地從事粗工?
  所稱粗工之內容為何?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倘聲請人主張確實支出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規
  定之認定標準,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收入,何以負擔所陳支
  出?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
  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於更生期間無須負
  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
  友家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欲將節餘用於清償債
  務等,以免聲請人受限於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致不能進行更生。倘有更正,
  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
  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
  冊。)。
八、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
  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九、提出受扶養人鄭謝金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
  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
  及地址)。
十一、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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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