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事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李東霖
相 對 人 鄭怡君
代 理 人 姜宜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怡君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9月18日本院所為之109年度家事聲字第20號裁定不服而
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