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聲字,109年度,20號
PCDV,109,家事聲,20,2020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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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事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李東霖 
相 對 人 鄭怡君 
代 理 人 姜宜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怡君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9月18日本院所為之109年度家事聲字第20號裁定不服而
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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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