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758號
PCDV,109,司聲,758,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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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仁勇 
人           
相 對 人 吳世翔 

      林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7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關於為相對人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仁勇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二四六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五期債券,面額新臺幣叁拾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券。
聲請人關於對相對人吳世翔林清富之聲請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 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 條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仁勇間 假扣押事件,前依鈞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 年度甲類第5 期債票,面額新 臺幣叁拾萬元辦理提存,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院 )以108 年度存字第246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 開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以同額之債票變換等語,有聲請 人提出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79號裁定、基院108 年度 存字第246 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經審認聲請人聲請變 換之提存物與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所命 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尚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吳世翔林清富非本件之受擔保



利益人,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與法不符,應予駁回,於此 一併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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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