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713號
PCDV,109,司催,713,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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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百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鑑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13號)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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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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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豐商業銀│永豐商業銀│107年6月26日│40,000元 │5458068 │ │
│ │行樹林分行│行樹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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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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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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