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4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王芷綺(原名:王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叁拾玖萬零叁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11-201142-339/011-201142-261:以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
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1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3
92154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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