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4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葉佩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肆佰伍
拾玖元,及其中貳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3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2
57459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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