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543號
PCDV,109,司促,34543,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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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4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葉佩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肆佰伍
  拾玖元,及其中貳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3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2
  57459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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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