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309號
PCDV,109,司促,34309,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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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0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 
代 理 人 何慶 
債 務 人 李輝德 

債 務 人 李志威即李輝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佩欣即李輝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若彤即李輝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嘉慧即李輝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清溪即李輝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輝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
  壹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輝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李志威即李輝元之繼承人李佩欣即李輝元之繼承人、李若
  彤即李輝元之繼承人、李嘉慧即李輝元之繼承人李清溪
  李輝元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輝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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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