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09號債 權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 代 理 人 何慶 債 務 人 李輝德 債 務 人 李志威即李輝元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佩欣即李輝元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若彤即李輝元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嘉慧即李輝元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李清溪即李輝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輝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 壹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輝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李志威即李輝元之繼承人、李佩欣即李輝元之繼承人、李若 彤即李輝元之繼承人、李嘉慧即李輝元之繼承人、李清溪即 李輝元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輝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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