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198號
PCDV,109,司促,34198,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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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何鄭桂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何鄭桂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9月27日止累計13,997元正未給付
  ,其中12,587元為消費款;212 元為利息;1,198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鄭桂函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 │
│  │12587 │     │9 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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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