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何鄭桂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何鄭桂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9月27日止累計13,997元正未給付
,其中12,587元為消費款;212 元為利息;1,198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9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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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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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鄭桂函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 │
│ │12587 │ │9 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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