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恒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恒杰於106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4,393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266元整、消費款41,96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5
9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41,968元自109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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