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8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壹佰壹拾
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九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佳雯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6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590,000元整,約定期限72期並於民國114年8
月1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16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11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3.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7月16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07,117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