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22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務 人 李會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壹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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