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677號
PCDV,109,司促,33677,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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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卓郁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壹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伍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三個月( 含) 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
  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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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