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勝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78,303
元整,及其中本金52,490自起息日109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
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431,504 元,及其中本金1
64,860自起息日109 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1.9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以下同﹞202,690 元暨自96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09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
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信用貸款】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
幣﹝以下同﹞47,310元暨自96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3.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09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
成加付違約金。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余勝鴻於92年02月1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59,807元整,
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勝鴻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2490 │ │年09月14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余勝鴻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9│
│ │164860│ │年09月18日起│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余勝鴻 │自96年08月2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5│
│ │202690│ │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余勝鴻 │自96年08月2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5│
│ │47310 │ │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余勝鴻 │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2690│ │及自96年09月│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22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余勝鴻 │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310 │ │及自96年09月│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22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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