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640號
PCDV,109,司促,33640,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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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4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寓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寓仁於100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7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22,715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120,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15元整及違約
  金3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0,000元
  自109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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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