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618號
PCDV,109,司促,33618,202010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18號
債 權 人 鍾鏡湖 


債 務 人 巴湃.拉拉格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捌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
  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9 年8 月31日,
  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