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614號
PCDV,109,司促,33614,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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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1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陳泓霖 

債 務 人 林伯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貳佰叁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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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