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590號
PCDV,109,司促,33590,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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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9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許桓齊即許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 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壹萬
     捌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柒佰叁拾
     貳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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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