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9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許桓齊即許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 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壹萬
捌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柒佰叁拾
貳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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