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李秋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秋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捌萬陸仟伍
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