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553號
PCDV,109,司促,33553,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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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李秋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秋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捌萬陸仟伍
  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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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