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34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康煌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肆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
個月(含)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