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 告 陳敬蘭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被 告 瑞商遠東公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丁進 被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權彝成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純穎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良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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