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67號
PCDV,109,勞補,267,202010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銘 
被   告 鍾皓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皓行發支付
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2755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