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55號
CHDV,109,訴,655,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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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蕭琇婷 
      李國禎 
被   告 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佳敏 



被   告 黃俊筆 
      黃揚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133,9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8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6日 邀同被告張佳敏黃俊筆黃揚展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並保證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 )500萬元為限額,願與被告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 告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向原告陸續借款2筆合計500萬元, 除攤還本金1,866,082元及利息繳至108年12月14日外,目前 尚欠2筆本金3,133,918元,及應按月繳納之利息。又逾期6 個月以內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另按約定利率 20%加付違約金,被告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自108年12月14 日起未依約還本付息,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所有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被告張佳敏黃俊筆黃揚展依約為其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等語。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已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貸款逾期未 繳通知函、借款明細表為證,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 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既未依約 清償上開各筆借款,依兩造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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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剩餘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新臺幣)├───┬───────┼───────┬────────┤
│ │ │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內按│逾期超過六個月按│
│ │ │ │ │原利率百分之十│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 1 │2,193,744.│2.95%│自108年12月15 │自109年1月16日│自109年7月16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9年7月15│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
├──┼─────┼───┼───────┼───────┼────────┤
│ 2 │ 940,174.│2.95%│自108年12月15 │自109年1月16日│自109年7月16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9年7月15│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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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依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