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楊青鳳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
被 告 李俊雄
周錦宗
周柏卓
周進科
周金旺
周建樑
周博倫(原名周律君)
張栩綸(原名周明麗)
周明輝
許文釵
(以上3人均為周秋湖之繼承人)
受 告知 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陳盛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附表關於原告楊青鳳之應有部分「16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8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關於原告楊青鳳之應有部分「16分之1 」之記載為誤載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 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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