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99號
CHDV,109,補,799,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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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陳俊羽 
      陳彥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表明其二人對於被告璟揚建設有限公司各有新台
  幣(下同)110萬元(合計220萬元)之出資額,但被告否認
  其為股東,而請求確認原告之股東關係存在,及被告於民國
  105年6月10日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均屬違
  反法令,原告得依公司法第189 條規定請求撤銷其所為各項
  決議,且該次股東常會之各項議案,並未依公司法第202 條
  規定經董事會討論,非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列入股東會之議
  案,其性質僅為臨時動議,然其中牽涉修訂章程,依公司法
  第172條第5項之規定,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故該股東常
  會亦屬不成立等語。但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
  內容,原告陳彥竹亦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均應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請求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部分,應以其出資額為準核定為220 萬元
  。關於請求撤銷股東常會決議或確認股東常會決議不成立部
  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
  (同法第77條之12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385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
三、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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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