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許志強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漢清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許清漢(統號:Z000000000號)之死亡除戶謄本、全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金利清潔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74年間設址
臺北市○○○路0段00巷0弄0 號)最近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
表、章程影本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
三、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或追加)許漢清之全部繼承人,及補
正被告金利清潔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另被告
徐立航之戶籍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9樓,應並
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