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
訴訟代理人 李政佑
謝淮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雅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4,218 元
〔計算式:10,500 元/㎡×(20坪即66.116㎡)〕,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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