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70號
CHDV,109,補,770,202010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 
訴訟代理人 李政佑 
      謝淮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雅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4,218 元
〔計算式:10,500 元/㎡×(20坪即66.116㎡)〕,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1/1頁


參考資料
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