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47號
CHDV,109,補,747,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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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張俊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白邁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本院調取被告洪成益之戶籍設址:彰化
  縣○○鄉○○村○○路00巷000 號。應依此補正洪成益之住
  址。
三、本院向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調取黃白邁將上開地號土地之
  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洪成益之登記申請書等相關文
  件影本,其中並無黃白邁將土地上違章建物(鐵皮屋)一併
  轉讓之資料。原告應具狀陳報該違章建物之概略位置圖、照
  片、面積及目前市價(或黃白邁洪成益間就該鐵皮違章建
  物之買賣價格),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四、補提起訴狀(含所附各項證物)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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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