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40號
CHDV,109,司拍,140,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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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倉復等二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2建號
   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
(二)提出證明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額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借款已視
   同全部到期,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郵件回執等
   )。
   ★依聲請人提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借據第十四條後段約定,
    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經聲請人事先
    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能視為全部到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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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