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倉復等二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2建號
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
(二)提出證明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額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借款已視
同全部到期,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郵件回執等
)。
★依聲請人提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借據第十四條後段約定,
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經聲請人事先
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能視為全部到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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