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明源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7建號 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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