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51號
債 權 人 承源反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上列債權人承源反光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承源反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劉彩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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