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851號
CHDV,109,司促,11851,202010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51號
債 權 人 承源反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上列債權人承源反光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承源反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劉彩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
凱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源反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