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474號
CHDV,109,司促,11474,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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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侯信宇 


債 務 人 林慧真 


一、債務人林慧真侯信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
  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侯信宇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
      債務人林慧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5萬3,040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侯信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萬1,59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慧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4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慧真、侯│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51592 │信宇   │4月16日起  │9月17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9月18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慧真、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592 │信宇   │5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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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