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5號
原 告 騰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邵偉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柏硯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
複代理人 張藝璉
被 告 蔡易安
兼法定代理人 蔡梓祥(即蔡長嘉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董淑蓮
被 告 蔡梓祥(即蔡長嘉繼承人)
被 告 董淑蓮
被 告 蔡梓浪(即蔡長嘉繼承人)
被 告 蔡錦綿(即蔡長嘉繼承人)
被 告 蔡陳秀霜(即蔡長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為補充判決,
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判決第2頁主文第9行起應增列:「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394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收受判決正本後,發現本院於 民國109年6月22日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9萬元,並未超過50萬元,漏未就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 為假執行宣告。(二)原告騰景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李僑芳,最新法定代理人為吳邵偉,爰具狀補正法定代 理人為吳邵偉,並補提法定代理人吳邵偉之委任狀,此屬可 補正事項,一旦取得法定代理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 生效力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49萬元,並未 超過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漏未就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屬於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 第233條第1項規定,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故於主文第8 行訴訟費用負擔之後,應於主文第9行起補充判決:「本判 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四、次按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 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 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 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條定有明文。又補正能力、法定代 理權欠缺之時期,法律未設任何限制,在上訴審訴訟程序中 ,亦得補正下級審能力、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抗字第169號民事裁定可參;又當事人 在第一審法院起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第一審法院 未命補正遽為實體上判決,訴訟程序固有瑕疵,惟此項訴訟 要件之欠缺,尚非不得補正,一經補正,訴訟程序之瑕疵即 行除去;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民事判決可參 。查本件原告騰景工程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7年 11月19日即已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吳邵偉,此有該公司查詢 表可按,然原告在第一審法院起訴,及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 之委任狀,與歷次準備書狀,均以李僑芳為法定代理人,並 未依法以吳邵偉為法定代理人,此有卷內各該書狀可稽,被 告對此並未爭執,本院疏未注意及此而為實體上判決。惟查 ,原告已於109年9月24日具狀補正陳明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吳 邵偉之承認,揆諸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及上開說明,應溯
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自應由法定代理人吳邵偉合法代理。五、末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 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 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6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 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 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 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 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號判例要旨參照)。經 查,又本件原告在第一審法院起訴,及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 之委任狀,與歷次準備書狀,均以李僑芳為法定代理人,並 未依法以吳邵偉為法定代理人,此有卷內各該書狀可稽,本 院前開判決並無判決主文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一致之顯然錯 誤,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 法院自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前所述,原告既 已具狀補正(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吳邵偉之承認),揆諸民事 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及上開說明,即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則原告另又於109年9月24日提出起訴狀(日期載為107年12 月5日),將法定代理人改為吳邵偉,顯然誤解上開規定, 核無必要。又本件原告騰景工程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繫屬前 之107年11月19日即已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吳邵偉,並非法 定代理人於訴訟程序中其代理權消滅,亦無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承受訴訟之適用,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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