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楊儒德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楊正宇
訴訟代理人 楊進來
劉豐綸律師
被 告 楊滿
楊秋月
楊莉芸
楊淑汝
楊進來
楊顧玉蘭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楊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九頁第八行中關於「102年9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2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其他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