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儀
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彥儀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彥儀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 之槍、彈為管制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出借 或販賣,竟於民國108年2至4月期間內某日,在彰化縣彰化 市彰大當鋪,將其所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手槍2枝(槍枝管制 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下分別稱甲改造手槍 、乙改造手槍)及具殺傷力之子彈數發,放在一黑色袋子內 ,交付予蔡育霖(蔡育霖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蔡育霖不服提起上訴,現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審理中) ,雙方並約定其中1枝改造手槍以3萬元出售予蔡育霖,蔡育 霖則事後另行付款,另1枝則交予蔡育霖保管而出借之,至 於子彈部分則未言明價金若干而無償轉讓予蔡育霖。又當日 係由賴家宏駕車搭載蔡育霖前往取得上開槍、彈,蔡育霖取 得上開槍、彈後,係暫由蔡育霖保管持有,後於108年5月16 日晚間11時許,在賴家宏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 00號之住處外,蔡育霖將甲改造手槍及其中之制式子彈1顆 ,交付予賴家宏持有(賴家宏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賴家宏不服提起上 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 審理中)。嗣於108年5月17日晚間10時許,在彰化縣花壇鄉 彰員路1段978巷口,蔡育霖因行跡可疑,為警發現,竟在警 方欲上前盤查時,立即拔腿奔跑逃逸,並將手提包1只、手 套1隻、拖鞋1雙棄置路旁,經警在該手提包內,扣得乙改造 手槍及子彈4顆(僅其中2顆具殺傷力)後,開始追查,並報 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復經依法聲請法院 核發搜索票後,於108年7月1日上午5時55分許,前往賴家宏 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之住宅執行搜索,並
在賴家宏之房間內扣得甲改造手槍及子彈1顆,始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李彥儀(下稱被告)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8條第1項之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同條第2項之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現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轉讓子彈等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經 本院審理結果,認應判處被告無罪(詳如後述),是本院以 下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述所 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三、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 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 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 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再按告發人之告發,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 其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足認與事實相符者 ,始足當之;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所供不利於被告 之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況犯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 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 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8條第4項定有明文。則為擔保得獲邀減輕其刑寬典之人, 其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之真實性,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 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能資為論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2年 度台上字第712號、94年台上字第154號判決意旨參照)。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 手槍、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轉讓具有殺 傷力子彈等罪嫌,無非係以:(1)證人蔡育霖、賴家宏、李 龍珠於警、偵訊中之證述;(2)證人羅紫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80065818、0000 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4)另案扣案之甲、乙改造手槍各1 枝及子彈共4顆;(5)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等為其 論據。惟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8年3、4月間,在設於彰化 縣彰化市之彰大當鋪與蔡育霖、賴家宏見面乙情,惟堅詞否 認有何販賣、出借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轉讓具有殺傷力 之子彈等犯行,辯稱:伊與蔡育霖是於108年3月20日第一次 見面,當日是蔡育霖帶同他母親、表哥黃煒嘉前來借款,第 二次見面是約於同年4月間,蔡育霖和賴家宏要去精誠夜市 ,順道來彰大當鋪找伊,因蔡育霖聽聞彰大當鋪同事遭人毆 打,順道過來關心,伊並沒有販賣或交付任何槍、彈予蔡育 霖等語。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 有本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係以證人蔡育霖、 賴家宏及其等之配偶李龍珠、羅紫文之指述,惟(1)證人蔡 育霖稱與被告係在少觀所認識云云,然被告從未進入少觀所 ,證人蔡育霖係因其母親需借款,而透過網路通訊體與被告 聯繫,被告才認識證人蔡育霖。(2)證人賴家宏於警詢時原 供稱其持有之甲改造手槍是姑姑賴虹每所交付,嗣方改稱是 證人蔡育霖自小李處所取得的云云。(3)證人蔡育霖、賴家 宏之證詞原多所矛盾,且與證人李龍珠、羅紫文之證述亦有 不符,迄109年最後一次檢察官偵訊時,證人蔡育霖、賴家 宏證述之情節方趨於相近。(4)證人蔡育霖雖證稱是向被告 購買槍枝,但從頭到尾均未交付任何價金予被告,且其僅欲 購買一枝槍枝,卻證述被告又多奉送一枝槍枝,亦顯核與常 情不符,足見上開證人之證述多所矛盾,尚不足採為不利於
被告之證據。再者,依證人蔡育霖於鈞院審理時之證述,可 知證人蔡育霖對於司法程序非常熟稔,當辯護人詰問證人蔡 育霖對被告是否有所不滿?證人蔡育霖馬上可以聯想到是否 要認為其因對被告有所不滿,方指述被告是槍枝來源乙節, 足認證人蔡育霖於鈞院審理時已有預設立場加以證述;且證 人蔡育霖與賴家宏2人是熟識多年、毫無怨隙的朋友,然證 人蔡育霖於案發之初卻有推責予賴家宏之情,更何況被告對 證人蔡育霖而言,僅是當鋪業務,每個月尚需向其母親催討 相關利息,其自有可能將槍枝來源推予被告;縱使證人蔡育 霖、賴家宏確曾一同至彰大當鋪找過被告,但依證人賴家宏 於鈞院之證述,亦無從確認本件扣案之槍彈確係被告所交付 ,況證人賴家宏、蔡育霖於鈞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亦多所 矛盾,實難僅以證人有瑕疵之證述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綜 上所述,本件尚無從證明被告確有販賣、出借或轉讓具殺傷 力之槍枝、子彈予證人蔡育霖之犯行,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等語。
五、經查:
(一)證人蔡育霖於108年5月17日晚間10時許,在彰化縣花壇鄉彰 員路1段978巷口,因行跡可疑,為警發現,其於警方欲上前 盤查時,竟奔跑逃逸,並將所持手提包1只、手套1隻、拖鞋 1雙棄置於路旁,而為警在該手提包內,扣得乙改造手槍及 口徑9x19mm之制式子彈1顆、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mm之非制 式子彈3顆,經警循線追查而查獲蔡育霖;復因蔡育霖指證 賴家宏亦持有改造手槍,警方因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並於同年7月1日上午5時55分許,前往賴家宏位於彰化縣○ ○鄉○○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賴家宏之 房間內扣得甲改造手槍及口徑9x19mm之制式子彈1顆等情, 業據證人蔡育霖、賴家宏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30號卷(下稱偵卷)第17至35頁、 47至53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674號搜索票、彰化縣彰化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247至262頁)。又上開扣案之甲、乙改造手槍及子彈經請 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及試射法 進行鑑定,結果為:(1)送鑑乙改造槍枝(含彈匣)1枝(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 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 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送鑑子彈4顆(即證人蔡 育霖為警查扣之子彈),其中1顆,認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 ,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另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無 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其餘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 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均經試射,其中1 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另1顆,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 傷力。(3)送鑑甲改造手搶(含彈匣)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 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 用,認具殺傷力。(4)送鑑子彈1顆,認係口徑9x19mm制式子 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刑鑑字第1080065818、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可按( 見偵卷第91至96頁)。而證人蔡育霖、賴家宏亦因持有上開 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而分別經 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就證人蔡育霖判處有期徒 刑4年,併科罰金15萬元、證人賴家宏則判處有期徒刑3年, 併科罰金10萬元,此亦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書 足參(見本院卷第223至235頁)。是證人蔡育霖、賴家宏確有 持有上開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事實,應堪 認定。
(二)證人蔡育霖固曾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分別指證扣案之 甲、乙改造手槍及子彈來源為被告乙情,然觀諸其歷次於警 、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如下:
1、於108年6月4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於案發當天槍枝是 如何取得?何處取得?當天是如何攜帶?)我原本是將槍枝 放在南投市永豐里彰南路上我奶奶王秀洽放資源回收的三合 院內,當天我自己騎機車去拿了1把改造手槍及2把道具槍還 有3發子彈,放在一個黑色袋子內,然後就去嘉年華KTV唱歌 了,在唱歌的時候我將1把改造手槍及2把道具槍還有3發子 彈是放在張庚輝的車上,唱完歌後就都是隨身攜帶了。(問 :上述涉案搶枝及子彈你是如何取得?來源為何?請詳述。 )本案槍枝金牛座JP915改造手槍,是我大約在半年前,在 南投體育場內網球場旁邊,我朋友與臺中自稱竹聯幫分子綽 號「小虎」吵架,而我在旁邊圍觀,當時綽號「小虎」拿了 1把槍出來作勢要開槍,於是發生拉扯,混亂中我拿到綽號 「小虎」之人的手槍,之後我就佔為己用,後來我檢查槍枝 內有5發改造子彈,我本案所使用的子彈來源就是當時綽號 「小虎」之人手槍內的子彈,2把道具槍的來源則是我上網 以4500元及5500元買的。(問:承上,你有無綽號小虎之人 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可供警方追查?)沒有,我無法提供, 當天我只是去圍觀,沒有參與吵架。(問:前述於案發當天 與你一同去唱歌及汽車修配廠之友人,張庚輝、張益豪等人
對於你攜帶槍枝是否知情?)他們原本知道我有槍,但是當 天他們都不知道我有攜帶槍枝。」等語(見本院卷第119至 111頁)。
2、於108年6月21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持有之手槍1枝 (含彈匣1個)及子彈4顆來源為何?)手槍及彈匣是我在 108年3至4月間,我與賴家宏前往彰化市彰大當鋪向裡面員 工(綽號小李)拿取,當時是免費拿取的。子彈4顆是賴家 宏給我的。(問:賴家宏於何時、何地將子彈4顆交付給你?) 在108年05月17日約18至20時許,在賴家宏家門前(彰化縣○ ○鄉○○路○段000巷00號)由賴家宏親手交付給我4顆子彈 。(問:為何賴家宏要將4顆子彈交付給你?)因為賴家宏與他 的仇人有糾紛,賴家宏提供給我4顆子彈,以免遭對方尋仇 。(問:為何你會與賴家宏前往彰化市彰大當鋪向裡面員工( 綽號小李)拿取槍枝及彈匣?)因為我好奇想玩。(問:你是 否知悉彰大當鋪向裡面員工(綽號小李)年籍資料及聯絡方 式?)我皆不清楚。」等語(見偵卷第20至21頁)。 3、於108年6月21日偵訊時證稱:「(問:槍是怎麼來的?)我 去彰大當鋪找一個綽號叫小李拿的,他免費給我的,因為之 前在少觀所跟他關在一起,他問有沒有人要買,因為我跟他 比較好,所以我沒有給他錢,我自己有去南投試射過,知道 有殺傷力。...槍是小李給的,彈是賴家宏給的」等語(見 本院卷第263至264頁)。
4、於108年6月27日警詢時證稱:「(問:你於第1次筆錄中所 述,你所持有之手槍1把(含彈匣1個)係向彰化市彰大當鋪 裡面員工綽號小李之人拿取,且又是免費拿取的,這與常理 不符,你為何能免費拿取手槍1把(含彈匣1個)?)當初他 (小李)向我說該手槍1把(含彈匣1個)以3萬元賣給我, 但我沒有給他錢,他也沒有向我催討,在我認知中就認為這 是免費的。(問:當初你係以何代價向彰化市彰大當鋪裡面 員工綽號小李之人購買你所持有之手槍1把(含彈匣1個)? 有無包含子彈?)當初他(小李)向我說該手槍1把(含彈 匣1個)以3萬元賣給我,但我沒有給他錢。沒有。(問:警方 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三供你指認,犯罪嫌疑人並不一 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你能否指認出編號第幾號是你所稱 之綽號小李之人?)編號第12號就是綽號小李之人。(問:經 你指認編號第12號之男子,李彥儀(男、80年1月21日生、 身分證統號:Z000000000),該人是否就是你所稱綽號小李 之人?)是的。」等語(見偵卷第33至35頁)。 5、於108年7月10日偵訊時結證稱:「(問:你在南投誤傷人的 子彈是賴家宏給你的嗎?)不是,我是跟朋友買的,朋友叫
鱷魚。(問:你當時有說另一個綽號,但不是鱷魚?)是小李, 就是我之前跟彰化警方說的,我剛說鱷魚是不想拖累他。( 問:你為何知道小李有槍彈?)我在少觀所就認識小李,小 李出來後,在當鋪外面有遇到,找他聊天,他說他要賣,一 把3萬5千元,我沒有給他錢,先欠著,子彈附一盒,我沒有 算幾顆,賴家宏才有算。(問:小李放槍的地方在哪?)5 月17號我被警察查,約108年2、3月時候,我在我太太花壇 的娘家,我搭賴家宏的車,我們打FACETIME約,我跟賴家宏 講話都有錄音,南投警方有把錄音烤去,手機應該還在我太 太那,我願意提供扣案。(問:裡面錄音是什麼內容?)因 為賴家宏叫我去幫忙,後來出事了都不聞不問。(問:(提 示南投警詢筆錄)你當時沒有提到小李,而是說竹聯幫小虎 ,時間也不對,也不是二個月,是說半年前,有何意見?) 確實是小李,我是為了要掩護,才這樣說。(問:一把3萬5 ,二把7萬,你沒給他錢?)小李叫我們先拿去用。(問: 一盒子彈,你跟賴家宏各分幾顆?)我拿4、5顆去,賴家宏 我不知道他拿幾顆。(問:當天是誰跟小李拿裝槍的包裹? )賴家宏跟我一起下車跟小李聊天,賴家宏跟小李一起去小 李的車上拿,我到賴家宏車上,賴家宏在車上把包裹給我, 然後我打開看,槍有2把,子彈我沒有數,2把賴家宏都先拿 回去檢查,後來賴家宏打電話跟我說槍怪怪的,我就再騎車 去賴家宏家裡,賴家宏的女友把整個袋子拿下來給我,但是 子彈不在裡面。」等語(見偵卷第40至42頁)。 6、於109年3月9日偵訊時結證稱:「(問:108年你有無跟賴家宏 去彰大當鋪跟一個綽號小李的男子拿槍及子彈?)有。(問: 小李你後來在警詢中有指認是李彥儀?)對。(問:在那之前 你跟李彥儀認識多久?)忘記了。(問:所以認識很久?)不久 。(問:在那之前見過幾次面?)4、5次。(問:怎麼認識的?) 朋友介紹。(問:去拿槍彈是哪一天?)忘記了。(問:你之前 警詢是說108年3、4月,後來在另案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 你說是108年2、3月,到底是何時?)大約就是那時候。(問: 所以是108年2至4月間?)對。(問:具體是哪個日子,你忘了 ?)對。(問:彰大當鋪在哪?)在彰化市。(問:那個當鋪你還 認識誰?)就只有小李。(問:裡面有其他人叫小李嗎?)沒有 。(問:當天是誰從李彥儀的手中拿到槍彈的?)我。(問:當 時過程?)那天我跟賴家宏及賴家宏的太太,還有我太太, 賴家宏開車,我們前往彰大當鋪,和小李約在傍晚6、7點, 我們去那裡跟他拿槍,他裝在一個黑色袋子裡,我是跟賴家 宏一起下去,在當鋪外見面,我跟小李拿槍,然後我們聊一 下天就走。(問:你實際看到裡面是槍是何時?)我跟賴家宏
回到車上時,是我拿出來看的,裡面有2把槍,子彈有幾發 我忘了。(問:那時候子彈都在彈匣裡嗎?)沒有,是在一個 盒子裡。(問:那當天那2把槍彈是由誰負責保管?)我。(問: 你於108年5月18日晚間,棄置在花壇鄉彰員路一段附近的槍 ,就是其中一把嗎?)是。(問:那另外一把你後來是交給賴 家宏嗎?)對。(問:大約何時交給他的?)也是在108年5月17 日之前那幾天,具體的日子我忘了,我是在他家外面,他的 車上交給他的。(問:是在他的車裡還是車的旁邊?)我忘了 。(問:是在晚上時交給他的?)是。(問:為何李彥儀要把上 開槍彈交給你們?)他原本說要用賣的,我有跟他說我過陣 子錢再給他,我就先拿了。(問:他原本說要賣多少?)3萬元 。(問:2把搶加子彈共3萬元?)不是,我原本是跟他說1把3 萬元,但是他後來給我2把。(問:所以你們原本的約定是1 把槍加幾發子彈3萬元?)一把槍3萬元,子彈幾發沒有說。( 問:原本約好買1把,為何給你2把?)因為他叫我先拿著。( 問:你們怎麼知道李彥儀那裡有槍?)他自己說的,他之前 就有拿給我們看過,他說要賣。」等語(見偵卷第157至161 頁)。
7、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認識。( 問:如何認識?)朋友介紹。透過他之前在監的朋友認識,名 字忘記了,姓盧。(問:哪裡的監獄?)小李和他姓盧的朋友 都在彰化少輔院。他們兩個都被關。(問:你和被告認識多久 ?)沒多久,一年吧。(問:你跟被告見過幾次面?)2、3次。 (問:你們第一次如何聯繫或交談?)被告在做當鋪,我朋友 介紹而認識,我之前的姊夫黃煒嘉缺錢,我問他說可以借款 ,我們才認識。(問:你方才所述,透過朋友介紹認識是因為 朋友跟你講被告在做當鋪,你有需要,所以去找被告,是否 如此?)對。(問:第一次你去當鋪找被告是要借錢?)介紹我 姊夫去,我母親當擔保人。(問:第一次你帶人去找被告借錢 ,之後你是否仍有跟他聯繫?)有,很多次。(問:之後有無 見面?見幾次?)2、3次以上,第一次到當鋪借錢,第二次 他問我們有沒有需要槍枝,他說他有2枝槍要甩掉,有拿槍 在賴家宏大村家試槍,我在賴家宏村莊門口有試開一槍。( 問:方才所述是何時的事情?)還沒跟他拿槍前。(問:距離第 一次到當鋪跟他借錢多久?)隔沒多久,他說有工作要配合 ,結果一直都沒消息,我介紹人給他辦貸款,我可以抽成, 當時是賴家宏把人推薦給被告,也把那些人的資料都有給他 ,都有拍照起來,賴家宏手機都有,當初也有傳給我看,我 的手機裡面也有對話,但他一拖再拖,後來跟他買槍是因為 覺得他在耍我們,說要辦貸款資料都給了,結果都沒有消息
,所以我就跟他講我跟賴家宏要跟人家黑吃黑,先跟你拿槍 ,到時候錢處理好,槍再給你,那時候我真的有意思要黑吃 黑。(問:你去大村試槍之後發生何事?)他說我的行為太過 高調,後來小李拿著槍就先離開了。(問:他給你試的槍是什 麼型式的槍?)1枝金牛座、1枝92的槍。(問:你試了2枝槍? )我試的只有金牛座改造手槍,是對空鳴槍,他覺得我行事 太高調就先離開。(問:你不是要跟他買槍怎麼就走了,你們 都沒有談?)這件事是他先問我有沒有人要,之前我們在講 要介紹人借錢抽成,他一而再再而三一直拖,我才用黑吃黑 這個理由跟他說,我要去吃黑吃黑要跟他買一把槍,黑吃黑 之後會把槍的錢拿給他。(問:你如何跟他買槍?)我沒有意 思要跟他買。(問:所以你後來沒有跟他買槍?)我跟他拿槍 那天,就是我出事那一天即我被抓前2、3個月,約108年5月 間打電話給賴家宏開車來,車上有4個人可以證明我有去跟 小李拿槍。(問:你跟被告拿槍的過程如何?)我過去跟他聊 天,我就問他槍放在哪裡,他說放在他的黑色MAZDA車裡, 在彰大當鋪門口、按摩店門口那裡,車都停在那裡,講沒多 久,我把槍拿一拿就離開了。(問:怎麼拿?)放在一個黑色 手提袋裡面。(問:被告交槍給你時當下有哪些人在場?)賴 家宏、賴家宏老婆、賴家宏好朋友。(問:你的意思是他們都 有看到被告拿了一包黑色的袋子給你?)不是他拿的,是他 說放在車上那裡去拿。(問:不是被告把放槍的黑色包包拿給 你,是你去那裡拿?)被告跟我講在哪裡,我自己去被告的 車上拿的,當時賴家宏在跟被告聊借錢的工作,當時在場的 人有我,賴家宏有下車,賴家宏老婆和我老婆及賴家宏的一 位朋友在車上,那天去的總共有5個人。(問:你去MAZDA車上 哪裡拿?)副座。(問:被告跟你講槍放在他車子的副座,是 一個黑色的袋子?)他就是拿同樣的袋子、同樣的東西給我 看過,我是拿同樣的袋子、同樣的東西,可是我回到車上清 點時確實是兩支槍、十幾顆子彈,要去試射子彈時,子彈都 不行去,是在給我裝肖維。(問:你說你去拿槍時賴家宏跟被 告在聊天,你拿了槍之後有無跟他們一起聊天?)講一下話 他就說有事要走了,我就上車,馬上打開包包。(問:你打開 包包清點時車上的4個人都有看到你在清點槍?)嗯。(問:他 賣槍給你的售價多少?)1支3萬元,我只要跟他拿1支槍,結 果裡面放2支。(問:價錢如何計算?)我原本就沒有打算給他 錢。(問:子彈如何計價?)子彈是他附加給我的,他沒有跟 我說裡面有子彈,是我打開才知道裡面有子彈。(問:你將槍 帶回後,沒有拿錢給他,他有無跟你催討錢?)我跟他說工 作還沒處理。(問:你拿槍到被抓距離多久?)2、3個月。(問
:這2、3個月當中他都沒有跟你要錢?)我就說工作不順利。 . ...(問:你如何跟被告聯絡?)LINE跟微信都有,(後改稱 )用微信。(問:你手機裡面有無跟被告微信的紀錄?)我的 手機在南投發生一件槍案時,就沒有用了。(問:你那支手機 在哪裡?)我會把我全部的通訊資料、影片、截圖,要換手 機都會放在雲端上面,我在南投發生一件槍案時,我就把手 機丟掉了,我全部的資料包括通訊軟體、照片、截圖我都放 在雲端,如果我要換手機我都會將所有資料放在雲端。(問: 你跟被告的對話紀錄有無提到要拿槍的事情?)沒有。(問: 你不是要跟他拿槍怎麼會沒有提到?)我們當時怕被監聽, 所以沒有在電話裡面講,見面才講。(問:你記得你的帳號密 碼?可以把雲端裡面的資料叫出來嗎?)我忘記雲端帳號,總 不能今天要我提出我就提出,我可以找當初我賣掉手機的手 機行的人幫我找資料出來,我跟被告的對話是說要去借款這 些人的資料準備好了沒,超過一個禮拜了,在給我裝肖仔, 這樣一直給我裝肖仔,我沒有對他不滿,那時候我沒有表達 不滿,只是我想從他身上得到錢或東西。(問:你剛剛說想要 對他黑吃黑是說,你要跟他拿槍,擔保他會幫你辦貸款讓你 可以抽成,之後你再給槍的錢是不是?還是你之後會再還槍 給他?)沒有,我那時候跟他講要拿槍黑吃黑,因為我有在 從事詐欺,我跟被告說我要黑吃黑需要用到槍枝。(問:你不 是也打算對被告黑吃黑,他幫你辦貸款,你再給他槍的錢, 是否如此?)我跟被告說,我詐欺黑吃黑拿到錢之後,再拿 槍的錢給你。(問:後來你都沒有拿到詐欺的錢,所以也沒有 給被告錢?)對。(問:從你方才證述聽起來你對被告有一些 不滿,或者對他的作法有一些不認同的地方?)你說我對他 有不滿,就說因為我有不滿才要把槍枝推給他,我前面不會 對他不滿,我只是講出事實,賴家宏他們做筆錄時,事實是 不是這樣,是他晚上莫名其妙去找我母親,還是現在都能這 樣,我相信法院都有判斷能力,而且法官都很偉大,我如果 回答有,是不是要把槍枝推託給他,我之前沒有對他不滿, 賴家宏他們被抓時候,我已經被關,要怎麼串供。(問:被告 在你拿槍之後,有沒有跟你做過任何催討價金的行為?)他 有問何時要拿錢給他。(問:他如何問?)有一次在大甲媽, 之後碰面都在彰化市。(問:你們碰面是否刻意約?)有時候 打電話約看在哪裡碰面。我槍拿回家時我有打電話問他,那 時候東西怪怪的,就是槍上膛時稍微卡卡的。我問他說東西 怎麼這樣,他說當初你試用時沒有這個問題,那時候我也有 打給賴家宏說東西怎麼這樣。(問:你拿到槍跟子彈後將東西 拿回去哪裡?)拿回去彰化花壇我老婆李龍珠家,和我老婆
一起,是賴家宏載我們回去,他就走了。(問:你為何要打給 賴家宏?)賴家宏在車上看我試槍,我問他這怎麼這樣,他 之前有在玩槍。(問:槍枝及子彈是否一直放在你老婆家?) 沒有,我把槍帶回南投,我放在我自己放槍的地方。(問:被 告交給你的2把槍是否一直放在南投?)後來賴家宏他哥跟虎 尾的人吵架時,當時打電話給我,要我去相挺,我說好,我 就把小李的槍帶過去要挺賴家宏。(問:何時的事?)108年5 月間的事。(問:你帶幾支槍去賴家宏家?)我去找賴家宏家 找他時有帶2支槍,對方到他家,第一次尋仇找不到,對方 就跑掉了,第二天我就跟賴家宏說不用再這樣甩來甩去(台 語),我們就在他家門口等他就好,他們家的人不知道是什 麼關係,去跟花壇派出所的所長說:人家來尋仇你們都沒有 來加強巡邏,結果警察來之後看到我行為舉止很奇怪,要盤 查我,那時候我要先走,結果走的時候跌倒,掉了一支槍在 地上。(問:另外一支槍在何處?)我把另一支槍給賴家宏自 保,怕人家再來找,我也不可能24小時在他家。....(問:你 跟被告買槍,除了在場人賴家宏、你老婆、賴家宏的老婆有 看到以外,有無任何聯繫資料可以提供給我們?)我沒有任 何聯繫資料。(問:你跟被告聯繫的手機沒有被警察扣案?) 對,手機我已經轉賣掉了。....((提示偵卷第43頁予證人 閱覽)問:你在偵查中有跟檢察官說你可以提供你太太的帳 號、密碼去查證你們的對話內容,是指什麼樣的對話內容? )我忘記要提供什麼對話內容。(問:當時能提供的是和誰 的對話內容?)我和賴家宏的。(問:你說能提供的跟賴家 宏的對話內容,對話內容有無包括你跟被告買槍的相關資料 ?)那時候是問我跟賴家宏的事情,賴家宏當時有跟我說小 李槍枝的部分,當時都用講的,我們沒有用打字的留下證據 。」等語(見本院卷第339至358頁)。
8、經核證人蔡育霖上開證述,證人蔡育霖於第一次警詢時就扣 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來源並非指證係取自於被 告,係於第二次警詢中始稱扣案之乙改造手槍係向被告「免 費」拿取,但仍證稱扣案之子彈4顆並非向被告拿取,後因 遭質疑其「免費」拿取扣案乙改造手槍之說不符常情,方又 改稱被告係欲以3萬元之代價販賣乙改造手槍予其,因其未 交付價金,被告也未向其催討,而認係「免費」取得乙改造 手槍等情;然觀諸證人蔡育霖所證述被告販賣具殺傷力之槍 枝予其之過程,其先證稱與被告係在少觀所認識,被告出所 後,2人在當鋪外面相遇,被告向其表示欲以1把3萬5千元之 代價販賣槍枝,附贈子彈1盒,後由其與證人賴家宏一起前 去向被告拿取槍枝、子彈,係證人賴家宏和被告一起到被告
車上拿取槍枝、子彈,並由證人賴家宏帶回家檢查等情;後 又改稱與被告係透由朋友認識,在向被告拿取槍枝前已見過 4、5次,係其和被告約要拿槍,且由其向被告拿取,並由其 負責保管拿到之槍枝、子彈,其原係向被告稱要買1把槍, 但被告交付予其2把槍及數發子彈等情;再於本院審理時另 證稱係為向被告辦理借款而透過盧姓友人介紹認識,2人第 二次見面,被告即向其表示欲賣槍,2人之後還有去試槍, 後因其介紹他人向被告辦理貸款可抽成之事均無著落,其覺 得被被告耍,方佯稱其從事詐欺欲黑吃黑而向被告拿槍,其 並無真意欲向被告買槍,也不打算交付價金予被告,被告曾 向其催討價金,但其均推稱等詐欺黑吃黑拿到錢再交付價金 ,其係向被告佯稱要買1枝槍,後其打開其到被告車上所拿 裝槍之黑色袋子,才知道袋裡放2把槍及子彈,該等槍彈由 其拿回去保管等情,足見證人蔡育霖就其如何與被告認識、 被告與其接洽買賣槍枝之過程、欲販賣槍枝之價金金額、有 無附贈子彈、其是否有向被告購買槍枝之真意、被告是否曾 向其催討過價金等情節,所述均不一致。再者,被告並未曾 有入少觀所或曾在監在押之紀錄,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均含少 年已、未塗銷紀錄)可按(見本院卷第79至82頁),是證人蔡 育霖所證稱其認識被告之過程,非但前後不一,亦顯與事實 不符;參以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均價值不斐,倘被告 確有證人蔡育霖指證之欲販售所持有之2把槍枝乙節,衡情 亦不可能於證人蔡育霖已言明僅欲買受其中1枝槍枝,且全 然未交付任何價金之際,即另無償提供1把具殺傷力之槍枝 ,甚附贈十數顆子彈予證人蔡育霖使用,益徵證人蔡育霖所 證述之情節亦顯有違常情。況依證人蔡育霖於本院審理時之 證述,可認其對被告應有所不滿,且其因持有扣案具殺傷力 之改造手槍及子彈,而所涉犯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目前仍經其提起上訴中,則證人蔡育霖亦顯有可能因 對被告有所不滿,復為邀其供出槍彈來源因而查獲,可減輕 或免除其刑之寬典,率而指證被告有販賣、出借或轉讓具殺 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等犯行。從而,證人蔡育霖之證述既 有顯然之瑕疵,復無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 (詳後述),自不能資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三)雖證人賴家宏亦曾於警、偵訊中指證扣案之甲改造手槍及子 彈來源為被告乙情,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有所翻異,且觀諸 其歷次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如下: 1、於108年7月1日警詢時證稱:「(問:查扣你所持有之手槍1枝 (含彈匣1個)、子彈1顆、手提包1個等物,是否均為你所有
?)上述物品均為我過世姑丈(楊家豪)所有。(問:你如何取得 上揭物品?)我約於108年6月22或23日其中一天下午去彰化縣 ○○鎮○○路○段000巷0弄00號,去找我姑姑(賴虹每)要 跟他拿衣服給我女朋友穿,後來發現衣服不適合,我坐在客 廳的時候,我姑姑就從外面就拿著今天警方所查扣的手提包 給我說要我保管,暗示我提袋裡面有一把槍,說是我過世姑 丈的。之後我就帶回家,回到家後我在房間我有打開手提包 並把槍拿出來看,當時我不知道裡面有1顆子彈,看完之後 我就都把東西放在衣服堆並用袋子裝起來。」、「(問:據 男子蔡育霖指稱於108年5月17日18-20時許,在彰化縣○○ 鄉○○路0段000巷00號門前,係你親手將子彈4顆交給他, 你做何解釋?)108年5月16日至17日,蔡育霖都住在我的房 間,我不曉得他何時把子彈用透明夾鏈袋放在我房間內化妝 台桌上,在17日17時許我跟我女朋友送貨回家後,蔡育霖在 我家門外跟我說他樓上有放子彈並叫我拿下來給他,我一進 房間就在化妝台桌上看到,我就把子彈從夾鏈袋內拿出來並 交付給他,蔡育霖拿到子彈後便走向他的機車。(問:承上 ,為何你要將子彈4顆交給蔡育霖?有無對價交易?)因為 那本來就是蔡育霖的東西,而且我工作回家後他告訴我,我 才知道。沒有對價交易。」等語(見偵卷第49、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