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344號
CHDM,105,訴,344,20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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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一、全興部分)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訴訟參與
第 三 人 全興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代 表 人 王仁和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王炯鑫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陳育仁律師
被   告 史順


選任辯護人 黃文進律師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林群評


選任辯護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江朝金


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
      林春榮律師
訴 訟 參與
第 三 人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許嘉顯


      許進平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李冠穎律師
訴 訟 參與
第 三 人 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珮琪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第2913號、第3853
號、第3854號、第4928號、第4929號、第5698號、第5800號、第
5882號、第5883號起訴書),並經本院職權裁定通知第三人參與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仁和王炯鑫史順林群評江朝金許嘉顯許進平、之宣告刑如附表一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欄所示。王炯鑫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王仁和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王炯鑫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史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林群評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江朝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對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全興環保有限公司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沒收,依序如附表一編號三、編號五、編號九之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欄所示。
全興環保有限公司對附表一編號六、七、八工程部分,不予沒收。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對附表一編號四、五工程部分,不予沒收。全興環保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王炯鑫史順林群評被訴參與「社尾社區排水設施及道路鋪面改善工程」詐欺部分,無罪。
事 實
壹、「全興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全興公司)設在彰化縣○○鄉 ○○村○○○○路00號,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工業區內從事 廢棄物清除處理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從民國(下同) 100年11月18日間起,取得經濟部發給幾項廢爐碴廢棄物再 利用執照。所得經營回收代號R-1201廢鑄砂、代號R-1204感 應電爐爐碴(石)、代號R-1205化鐵爐爐碴(石)、代號R-1207 旋轉窯爐碴(石)、代號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 代號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均有嚴格限制用途,大 抵只能作為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 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如果要作為水泥製品用途 ,也有列舉如: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 、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等有限用 途,不得用來蓋房子,也不用作支撐建物重量之結構性混凝 土用途,如果工程設計圖裡面設計以鋼筋為骨架的,都是結 構性工程,混凝土中不得使用爐碴為原料。而且政府工程大 多為結構物工程,只能使用天然骨材之混凝土。契約有相關 嚴格規定,無論是結構性或非結構性之工程,都有限制不得 使用爐碴再生粒料之規定,如果要在非結構性工程裡面使用 爐碴代替天然石頭,依採購契約都先經業主(政府單位)同 意。
貳、江朝金係設在彰化縣○○鄉○○村○○路000號2樓「和隆營 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和隆公司、和隆營造)實際負責人 。和隆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江朝金的太太陳芊秀。和隆公司為 從事建材批發、零售業、土木、營建工程等業務,江朝金從 事營造相關行業數十年,也知道廢爐碴(含廢鑄砂、氧化碴 、還原碴等)僅能充作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之用途,如果要摻在預拌混凝土裡面灌入工程,也有法令限 制與契約限制。而以爐碴代替天然石頭(骨材)之混凝土價 格低廉,若強度210kg/cm2(即3000磅)、175kg/cm2(即 2500磅)混凝土價格,每立方米與相同強度天然料骨材混凝 土,價差有5、600元之多。而江朝金因和隆公司常參與公共 工程之投標,尤其以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標案為主,且依以 往經驗得悉業主或監造驗收人員,於驗收過程通常只會在目 視所及範圍採樣,經常是指定擋土牆或護欄鑚心,不會去水 溝大底採樣鑽心。故始萌生將摻有爐碴骨材之混凝土,灌入 公共工程使用之念頭,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103年10月2日彰化農田水利會公開招標公告番雅溝第六排水



等改善工程(下稱番雅溝工程),由和隆公司以總價以206 萬元得標,並於103年11月7日由和隆公司與彰化農田水利會 簽訂工程契約書。契約引用行政院農委會發佈第03053章「 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此施工規範也是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交通部等機關,發包工程時通用之規範),該混凝 土工程補充說明中「如..其他摻合材料,應經機關同意下方 得使用。」,契約另引用2.1.2卜特蘭水泥之一般規定「卜 特蘭水泥混凝土需要之粒料....採自岩石或天然砂及礫石。 」「廠商應根據試驗決定各等級混凝土擬使用材料之配合比 例送請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簽約後,經彰化農田 水利會於103年11月13日決標公告,另承包廠商和隆公司檢 陳供料廠商「久連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久連混凝土 公司)之混凝土配比計算表,記載粗骨材、細骨材之來源是 「濁水溪」,並無使用爐碴,持以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監造單 位送審,書面審查通過。惟江朝金為貪圖使用爐碴骨材與天 然骨材有每立方米5、600元價差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知悉番雅溝工程所使用3000磅、 2000磅、CLSM低強度混凝土契約數量各為254、21、11立方 米。結構物依法令是不得使用含有爐碴骨材之預拌混凝土, 非結構物使用之CLSM低強度混凝土,縱然法令沒有禁止使用 爐碴為骨材,但是依契約仍需要誠實告知業主,並經業主同 意。江朝金知悉應依據送審資料執行,卻基於詐欺取財犯意 ,向不詳預拌混凝土公司購買有爐碴骨材之預拌混凝土,灌 漿在番雅工程之大底,使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陷於錯誤,誤 認和隆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而經和隆公司向彰化農田 水利會請領,104年4月8日已經領到尾款,共計領得工程款 205萬9,725元,其中有52萬1039元是預拌混凝土的價金(即 為詐欺所得)(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 、應沒收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
二、和隆公司於103年12月23日,以663萬元得標彰化農田水利會 所招標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下稱鄉界工程),於 同月26日雙方簽訂工程契約書,契約引用行政院農委會發佈 之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施工規範,再引用CNS1240混凝土基 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如果要使用爐碴代替天然骨材,應先經 過業主同意。於同月29日由和隆公司送審「元成預拌混凝土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成混凝土公司)配比資料,其配合 比例設計計算表,2000磅、3000磅強度之預拌混凝土,骨材 來源均為「濁水溪」,持以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監造單位送審 ,並審查通過。江朝金知悉不得使用含有爐碴骨材之預拌混



凝土,但因貪圖爐碴與天然料骨材有每立方米5、600元之價 差利益,基於詐欺之犯意,竟僅向元成混凝土公司購買3000 磅預拌混凝土共463.5立方米灌在工程表面,其實底下看不 到的地方,都由江朝金向全興公司購買含有爐碴骨材之2000 磅、3000磅、CLSM低強度預拌混凝土,灌漿在工程底部,使 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陷於錯誤,誤認和隆公司乃依照契約內 容履行,而經和隆公司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項,已 經於104年6月23日領到工程尾款,共領得工程款663萬元, 其中混凝土價金為175萬5155元,共計詐得175萬5155元(標 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 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應沒收金額,詳 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
参、王仁和係全興公司董事長即代表人,為名義與實際負責人, 王炯鑫王仁和之子,被栽培為全興公司接班人,並擔任全 興公司總經理,總管全興公司所有事務。史甯順自104年2月 4日起、林群評自104年3月2日起,則分別擔任全興公司之業 務經理、品管人員。史甯順為業務經理,同時向外招攬天然 、爐碴骨材之預拌混凝土業務。林群評負責調配混凝土材料 比例,製作各項送審書面文件。江朝金王仁和王炯鑫、 史甯順、林群評均知悉彰化農田水利會發包結構性之公共工 程,不得使用含有爐碴骨材之預拌混凝土,竟三人以上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
一、和隆公司於104年8月27日,以3333萬元得標彰化農田水利會 所招標「曾厝一排等5線改善工程(含曾厝一排、大簾埤17 輪中排、埔鹽埤16中排、義和中排12、義和中排7)」(下 稱曾厝工程),於同月28日和隆公司與農田水利會簽訂工程 契約書,契約引用國家標準CNS1240「預拌混凝土基本材料 及施工方法」,混凝土中若欲使用非天然材料當成骨材,應 先經過業主同意。江朝金於104年9月1日,以和隆公司實際 負責人身分,提出申請書擬使用全興公司之預拌混凝土,工 程使用2000磅與3000磅數量需求各為692米、4,049米(採 購價金為128萬0200元、787萬5305元),並由全興公司立書 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且於同月9日由和隆公司江朝金送 審全興公司所製作混凝土配比設計書,詳載2000、2500、 3000磅試料來源為「清水溪」,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監造單位 送審,經審核通過。之後因變更設計,工程總金額追加到 3642萬4500元,預定採購之2000磅、3000磅、CLSM之數量需 求各為716米、4321米、85米(採購價金為132萬4600元、 840萬4345元、11萬2965元)。然江朝金為貪圖爐碴與天然 骨材混凝土之價差,竟未經業主同意,向全興公司王仁和



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等人叫貨,訂購使用含有爐碴之粗 細骨材預拌混凝土灌漿在工程之大底,且使用含有爐碴之細 骨材灌漿在擋土牆。而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為 爭取與和隆營造做生意的機會,竟與江朝金,以三人以上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銷售予和 隆公司之預拌混凝土中,添加大量爐碴與廢鑄砂,灌漿在工 程上緣擋土牆、大底等處,使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陷於錯誤 ,誤認和隆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江朝金為掩飾自己低 價叫爐碴混凝土之事實,要求全興公司將價金做高,提高到 每米1600、1650、1750元之天然混凝土之水準,開立每米 1600、1650、1750元單價之統一發票,江朝金依照統一發票 金額開立支票,待支票兌現之後,事後再由和隆老闆娘陳芊 秀前去索討價差,已經取回二次價差共計77萬6729元(一次 是陳芊秀當場取回現金,有一次是王炯鑫叫史甯順拿現金去 還給陳芊秀)。而經和隆公司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 項,已經給付數期工程款,共計領得3,416萬4,375元(請款 率達93.8%)(其餘尾款因為檢察官及時偵查,業主發現混 凝土裡面使用爐碴,故暫不付尾款)。按追加後契約書中預 拌混凝土價金在全體工程款中之比例計算,和隆公司已經詐 得923萬1712元混凝土價金(即:132萬4600元+840萬4345元 +11萬2965元=984萬1910元。984萬1910元×0.938=923萬 1712元)。全興公司因為曾厝一排而實際出貨,帳面上價金 為830萬9817元,但是已經被陳芊秀取回價差77萬6729元, 故全興公司實際獲得混凝土價金是753萬3088元(即830萬 9817元金流-77萬6729元已取回之價差=753萬3088元)。 和隆公司扣除實際支付給全興公司之混凝土價金753萬3088 元之外,尚有差額169萬8624元(即923萬1712元-753萬 3088元=169萬8624元)仍在和隆營造江朝金手中(本標案 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 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應沒收金額,詳如 附表一編號三所示)。

二、和隆公司於104年12月8日,以768萬元得標彰化農田水利會 所招標「東西二圳改善工程(竹巷里)」(下稱東西二圳工 程),於同月9日和隆公司與農田水利會簽訂工程契約書, 施工規範是請包商到農委會農田水利會下的入口網站自行下 載施工規範,包括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粒料之一般規定引用「CNS1240 A2029」之國家標準規 定。混凝土中若欲使用非天然材料當成骨材,應先經過業主 同意。材料送審階段,於104年12月11日由和隆公司具狀申



請書,擬使用全興公司之預拌混凝土,工程使用2000磅與 3000磅數量需求各為89米、884米,並由全興公司書立預拌 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且於同月17日由和隆公司江朝金送審全 興公司所製作混凝土配比設計書,詳載2000磅、3000磅試料 來源均為「清水溪」,品質保證書上寫「採自烏溪」,持以 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監造單位送審,經審核通過。然江朝金為 貪圖爐碴與天然骨材混凝土之價差,向全興公司表示要叫摻 有爐碴混凝土。而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明知全 興公司已經出具「清水溪、烏溪」天然材料之品質保證書, 仍答應出貨爐碴混凝土,故由江朝金王仁和王炯鑫、史 甯順、林群評等人,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竟未經業主同意,江朝金於104年12 月24日至105年2月19日向全興公司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 、林群評等人叫貨,訂購使用含有爐碴之粗細骨材預拌混凝 土灌漿在工程之大底、擋土牆,使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陷於 錯誤,誤認和隆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江朝金為掩飾自 己低價叫爐碴混凝土之事實,要求全興公司將價金做高,提 高到每米1550、1600元之天然混凝土之水準,開立每米1550 、1600元單價之統一發票,江朝金並依據全興公司開立之統 一發票面額,簽發支票支付(已支付141萬3902元)。事後 再由和隆老闆娘陳芊秀前去索討價差。經全興公司會計與陳 芊秀對帳會算後,連同下述頭汴圳工程、上述曾厝一排第三 次兌現支票之價差70萬0289元,由全興公司會計,開立二張 發票人「周春燕」(即王仁和太太)於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 行之支票,①HMA0000000、金額30萬289元,票期105年4月 15日。②HMA0000000、金額40萬元,票期105年4月15日。① ②支票讓和隆營造老闆娘陳芊秀帶回去。但檢察官早於105 年3月16日對江朝金搜索,上述①②支票105年4月15日尚未 到期,縱然支票已經到期,江朝金陳芊秀也不敢提示。且 然因檢察官即時偵查介入,業主知悉混凝土裡有爐碴而暫停 付款,故和隆公司迄今尚未請款而未得逞。但是全興公司因 本工程已經向和隆公司領得混凝土款141萬3902元(含天然 混凝土與爐碴混凝土的價差在其中)。(標案工程名稱、機 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 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應沒收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四所 示)。

三、和隆公司於104年12月11日,以1099萬4000元,得標彰化農 田水利會所招標「頭汴圳改善工程」(下稱頭汴圳工程), 於同日和隆公司與農田水利會簽訂工程契約書,施工規範均



引用農委會入口網站張貼之施工規範,包含03050章混凝土 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契約引用1.2.1「卜特蘭水泥」之規 定。卜特蘭水泥之粒料引用「CNS 1240、A2029」規定。混 凝土中若欲使用非天然材料當成骨材,應先經過業主同意。 材料送審階段,並由和隆公司提出申請,擬使用全興公司之 預拌混凝土,工程使用2000磅與3000磅數量需求各為190米 、1733米,並由全興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且和隆公司江朝金送審全興公司所製作混凝土配比設計書, 詳載2000磅、2500磅、3000之磅試料來源「清水溪」,品質 保證書上寫「採自烏溪」,持以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監造單位 送審,經審核通過。然江朝金為貪圖爐碴與天然骨材混凝土 之價差,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明知全興公司已 經出具「清水溪」天然材料之品質保證書,仍為貪圖銷貨業 績而答應出貨爐碴混凝土。故由江朝金王仁和王炯鑫、 史甯順、林群評等人,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竟未經業主同意,江朝金於104年 12月25日至105年2月23日向全興公司王仁和王炯鑫、史甯 順、林群評等人叫貨,訂購使用含有爐碴之粗細骨材預拌混 凝土灌漿在工程之大底,使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陷於錯誤, 誤認和隆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江朝金為掩飾自己低價 叫爐碴混凝土之事實,要求全興公司將帳目價金做高,提高 到每米1550、1650、1670元之天然混凝土之水準,開立每米 1550、1650、1670元單價之請款統一發票,由江朝金依照請 款統一發票面額簽發支票支付(已支付304萬4547元),事 後再由和隆老闆娘陳芊秀前去索討價差。最後一次是經全興 公司會計與陳芊秀對帳會算後,連同上述東西二圳、曾厝一 排第三次兌現支票之價差70萬0289元,由全興公司會計簽發 上述二張台中商業銀行支票①HMA0000000、金額30萬289元 ,票期105年4月15日。②HMA0000000、金額40萬元,票期 105年4月15日。①②支票讓和隆營造老闆娘陳芊秀帶回去。 但檢察官早於105年3月16日對江朝金搜索,上述①②支票 105年4月15日尚未到期,縱然支票已經到期,江朝金或陳芊 秀也不敢提示。且然因檢察官及時偵查介入,業主知悉混凝 土裡有爐碴而暫停付款,故和隆公司迄今尚未請款而未得逞 。但是全興公司因本工程已經向和隆公司領得混凝土款304 萬4547元(含天然混凝土與爐碴混凝土的價差在其中)。( 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 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應沒收金額, 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
肆、




一、史甯順上網找尋政府採購網站,知悉尚宏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尚宏公司、尚宏營造)於104年4月20日得標經濟部水利署 第四河川局(下稱第四河川局)所招標「彰化縣二港海堤海 岸環境改善工程」(下稱二港海堤工程),遂前往尚宏公司 與負責人陳志飛洽談預拌混凝土之供應,因陳志飛對於史甯 順提出3000磅、2500磅、2000磅每立方米價格各為1700元、 1650元、1600元予以殺價,經史甯順回報總經理王炯鑫裁示 ,准以每立方米各降價50元接單,然因強度3000磅、2500磅 、2000磅天然石材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各為1650元、1600 元、1550元接近成本價格而獲利甚微,王炯鑫、史甯順、林 群評均知悉尚宏公司承包的是政府工程(契約引用經濟部水 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引用相關準則 CNS 61卜特蘭水泥。須符合CNS相關準則,包含CNS1240混凝 土粒料。2.2混凝土之粗細粒料應符合CNS 1240規定,使用 非天然骨材需要經過業主同意),且全興公司製作提供與尚 宏公司及第四河川局之粗、細骨材篩分析報告表及各種吸水 率紀錄,記載試料來源「清水溪」,並提出之「混凝土配比 設計書」「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均保證混凝土品質符合 國家標準。應依據配比設計表所載契約內容予以履行,竟三 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 王炯鑫指示林群評以爐碴混充作為清水溪細骨材,實驗強度 ,經林群評回報混充配比強度可達到與天然骨材相同,以偷 工減料降低成本方式,建立操作配比代碼,由林群評向王炯 鑫報告經同意後,輸入電腦拌合機供出料使用,而二港海堤 工程所需結構性混凝土3000磅、2500磅、2000磅各為1510立 方米、36立方米、21立方米,未經業主同意,即添加含有爐 碴之骨材在預拌混凝土內,以替代清水溪來源之細骨材,使 業主第四河川局陷於錯誤,誤認尚宏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 行,陸續於104年7月27日、104年10月2日、104年12月25日 支付各期工程款,共計已經支付1215萬6,000元工程款項( 尚有712萬1398元尚未請領)。另全興公司向尚宏公司請領 預拌混凝土價金,使尚宏公司誤認全興公司係依照契約內容 履行而陷於錯誤,致支付預拌混凝土款項(與下列編號七工 程一起請款,依發票記載至少為700萬7487元)。然因檢察 官偵查介入,業主知悉工程使用爐碴混凝土,已經依約罰款 並減價收受,合計扣款369萬9255元結案。後經全興公司賠 償490萬元給尚宏營造(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 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 詐欺金額、沒收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又知悉尚宏公司於104年10月27日



又得標第三河川局「烏溪地潭、龍井堤防加強防災減災工程 」(下稱烏溪龍井工程),而契約內容所需5噸型混凝土塊 (俗稱肉粽、消波塊)共有4,820塊,需求預拌混凝土數量 龐大,即由史甯順向不知情之陳志飛招攬生意,經陳志飛要 求再予以降價,史甯順回報王炯鑫裁示獲准後,同意強度 2500磅之預拌混凝土,以每立方米1550元之價格出售與尚宏 公司,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均知悉第三河川局公共工程 禁用爐碴混凝土(契約文字是適用經濟部水利署契約之施工 規範,引用102年11月22日經濟部函之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 範第03310章「結構型混凝土」,再引用CNS 1240混凝土粒 料之規範。混凝土之粗細粒料需符合CNS 1240規定,如果使 用爐碴等非天然材料,需先經業主同意)。全興公司製作提 供與尚宏公司及第三河川局之混凝土配比設計書,且粗細骨 材之來源均為「清水溪」。且擬具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載明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符合國家標準與工程契約所定 規格。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竟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王炯鑫指示林群評以 爐碴混充作為清水溪細骨材,以偷工減料降低成本,104年 12月09日至105年3月15日陸續出貨摻有爐碴之預拌混凝土, 灌在上述工程工地內。使業主第三河川局陷於錯誤,誤認尚 宏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而經尚宏公司向第三河川局請 領第一期之工程款項419萬元,其餘工程款尚未請領。另全 興公司向尚宏公司請領預拌混凝土價金,使尚宏公司誤認全 興公司係依照契約內容履行,而陷於錯誤,已支付部分預拌 混凝土價金(與上列編號六之工程一起請款,依發票記載至 少為700萬7487元)。然因檢察官偵查介入,業主知道工程 使用爐碴混凝土,乃要求尚宏營造將摻有爐碴部分之成品拆 除重做,並更換混凝土來源。事後全興公司已經全額賠償給 尚宏營造(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 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沒 收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
伍、史甯順上網找尋政府採購網站,知悉勝暉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勝暉公司)得標第四河川局「104年度濁水溪二水鐵路橋 下游段及彰化縣海堤緊急搶險(修)工程(開口契約)」( 下稱104年度濁水溪二水鐵路工程);即向勝暉公司實際負 責人楊國明招攬,以強度3000磅、2500磅,天然石材混凝土 之價格每立方米1650元、1600元;約定由全興公司送審混凝 土配比設計書,工程並採用全興公司所送審之預拌混凝土品 質,經史甯順陳報總經理王炯鑫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 評,均知悉由全興公司所送審該工程之混凝土配比設計書,



應依據配比設計表所載契約內容予以履行,竟三人以上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林群評記載 配比設計表,強度210 kgf/cm2(即3000磅)、175kgf/cm2 (即2,500磅),材料來源「清水溪」;並均擬具預拌混凝 土品質保證書,載明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符合契約所訂 規格及國家規範切結保證,經送監造單位審核通過。竟未經 業主與監造單位同意,於104年9月28日、104年10月1日、 104年10月6日全興公司所出貨之混凝土裡面,摻用爐碴灌漿 在104年度濁水溪二水鐵路工程。使楊國明、業主第四河川 局均陷於錯誤,誤認全興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業主已 支付部分工程款給包商勝暉營造公司。全興公司再向勝暉公 司分別請領預拌混凝土價金,詐得16萬8,450元。然因檢察 官偵查介入,業主知道工程使用爐碴混凝土,乃對勝暉營造 減價並罰款28萬6225元。事後全興公司已經代替勝暉營造賠 償給業主(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 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沒 收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
陸、許進平許嘉顯之父,前因經營「日元營造有限公司」資金 週轉不靈,於104年7、8月間,將營造公司牌出售他人,已 沒有營造公司可參與政府公共工程投標,遂與友人即「上帆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帆公司或上帆營造,設彰化 縣○○鄉○○村○○路○○段000號)當時之負責人洪新䒴 商量,由上帆公司提供名義與資金,由許進平許嘉顯父子 實際執行工程,如標得工程,即由許進平許嘉顯父子負責 工地全部管理,上帆公司以月薪3、4萬元僱用許嘉顯擔任現 場工地主任,迨工程完工後,盈餘即由許進平父子與洪新䒴 對分,嗣於104年9月1日,許進平以上開方式,由上帆公司 名義以656萬元,標得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漢寶養殖區進排 水路改善工程」(下稱漢寶養殖工程),總工程價金656萬 元。
得標後材料送審階段,許嘉顯即請擔任泉溢預拌混凝土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泉溢公司)負責人張銀濃檢送預拌混凝土配 比報告與相關資料提計畫書,由許嘉顯以上帆公司名義再送 與監造單位進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審查同意核定後,即應依 據送審資料履行,即工程預拌混凝土應由泉溢公司出貨,而 泉溢公司採用天然粗細粒料,來源為濁水溪等天然川砂,價 錢較高。然材料送審通過後,許進平許嘉顯竟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要壓低成本,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知悉全 興公司使用爐碴骨材,其2000磅、3000磅每立方米報價,與 泉溢公司價差高達4、500元,由許進平許嘉顯於104年10



月20日至104年10月29日,向全興公司叫貨含有爐碴骨材之 預拌混凝土,灌漿至漢寶養殖工程之大底或擋土牆之下緣, 再以向泉溢公司購買之天然料骨材預拌混凝土灌漿在上緣( 天然材料的顏色偏白,外觀漂亮,藉以遮掩底下偏黑色之爐 碴混凝土)。經泉溢公司混凝土司機返回公司告知張銀濃上 情,張銀濃即電話聯絡告知許嘉顯因產品責任無法釐清,故 不再出貨。許嘉顯因張銀濃堅持原則,也不敢再向全興公司 叫貨爐碴混凝土,乃再聯絡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展用公司)廠長林農翃,改由展用公司擬定配比送審相 關資料,變更為展用公司出貨預拌混凝土,使彰化縣芳苑鄉 公所陷於錯誤,誤認上帆公司全部混凝土都是依約內容履行 ,經上帆公司向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請領工程款項,共詐得 656萬3,040元。全興公司已經向上帆營造請領到混凝土價金 18萬3675元(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 應沒收金額,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九所示)。柒、被告王炯鑫知悉全興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 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 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 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 面申報者,不在此限。」;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1月5 日修正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 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 容及頻率」之公告事項,應向環保主管機關申報。而依據經 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再利用機構應 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 系統之廢棄物系統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區, 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即應向經濟部主管機關 (經濟部工業局)申報。卻因出貨摻有爐碴之預拌混凝土給 各營造公司,而營造公司是承包政府工程,如果被追查政府 工程使用爐碴混凝土將有民刑事責任,為掩飾犯行,王炯鑫 竟基於業務上登載與申報不實之犯意,自104年1月至105年4 月,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即全興公司所僱用職員黃斐玲、葉 怡佳,指示黃斐玲葉怡佳為少報、或部分隱匿不報之不實 申報行為(申報內容如附表二、A、B欄所示),足以生損害 於經濟部工業局與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對於主管監督轄內再利 用機構產品、廢棄物流向之正確性。
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訊筆錄中所述,為典型傳聞證據,除經被 告同意引用外,原則上警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因被告江朝金 之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於105年10月1日準備書狀中,爭 執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官敏圍等人警訊筆錄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㈠P.325)。江朝金之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表 示:共同被告偵查中未經具結的陳述,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本院卷㈡P.369背面)。本院對上開警訊筆錄、向檢察官陳 述又未具結之部分,認為對被告江朝金無證據能力,故均捨 棄不用。
㈡被告王仁和之選任辯護人洪松林律師,及被告王炯鑫之選任 辯護人盧永盛律師,均表示只否認勝暉營造公司告訴狀內容 ,但是已經與勝暉營造公司達成和解,其餘證據能力沒有意 見(本院卷二P.277)。本院同意捨棄勝暉公司刑事告訴狀 內容不用。
㈢被告許進平許嘉顯於準備程序雖表示:否認全部證據能力 (本院卷二P.134)。但是被告被告許進平許嘉顯並沒有 提出否認的理由。檢察官引用認定被告許進平許嘉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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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連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興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