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62號
PTDV,109,訴,462,2020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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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耀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潘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 487 條規定,提起刑事自訴,並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該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經院長裁定移送民事庭,原免納裁判費,則 本院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裁 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於法即有未合。倘法官未能答辯「民 事庭法官有無提名被告、偽造債權之特權」一節,本件即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規定,認聲請人之訴為有理由 ,並依聲請人之聲明,為相對人敗訴之判決,爰聲請就上開 裁定脫漏部分為補充裁定。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是 以,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 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65號民 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本院於109 年7 月20日所為裁定 ,係以聲請人起訴未預納裁判費,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 正,其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其起訴,並命其負擔訴訟費用 ,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從而 ,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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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