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97號
PTDV,109,司促,9197,2020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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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97號
債 權  人 李才旺即大昌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李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零柒佰肆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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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