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79號
PTDV,109,司促,9179,2020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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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承安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郭家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家宏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郭家宏給付新臺幣70,000元,然聲請狀內並 未檢附任何證明文件,尚難確認雙方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107 年度 易字第826 號」供參及補繳裁判費用,聲請人於收受後僅補 繳裁判費用,並未提出證明以佐其說,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 ,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 聲請顯於法不合,因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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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