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200號
PTDV,109,司促,13200,202010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嘉松 


上列聲請人與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煥永林國輝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2 紙(票據編號AI0000000 、AI0000000 )之退
  票理由單。
二、請分別陳明本案票據8紙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請陳明本案構成公司法第23條之理由,並提出相關書面證據
  俾利本院審認是否符合該法文要件「公司業務執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