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嘉松
上列聲請人與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煥永、林國輝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2 紙(票據編號AI0000000 、AI0000000 )之退
票理由單。
二、請分別陳明本案票據8紙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請陳明本案構成公司法第23條之理由,並提出相關書面證據
俾利本院審認是否符合該法文要件「公司業務執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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